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3-10-13 16:35:23           浏览数:0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3〕19号)文件精神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教计函〔2023〕17号)要求,现就我校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教育部核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规模核定、财政经费拨付、招生计划制定和项目申报等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教发函〔2022〕17号)》要求,教育部今年将继续选择部分省份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因此,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填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面准确统计数据,不得漏报、虚报、瞒报。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交的所有数据、支撑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2023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作为总牵头部门,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网络信息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莱阳校区管理办公室、蓝谷校区管理办公室、平度校区管理办公室、团委、继续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等部门作为责任部门。数据涉及多部门协作的,由协助部门把数据提交到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调度协助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具体分工安排见《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

  (二)今年的信息统计工作是教育部在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指标内容,修订了“学校首席信息官(CIO)”“休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来源”等指标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增加了“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调查表的填报说明;增设了“银龄教师”指标,删减了“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指标及“研究生分专项计划类型学生数”调查表。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报表指标内涵,依法实施统计。填表前,请认真阅读《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指标解释》(附件2),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开展数据统计。

  (三)责任部门数据填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年度报送数据要与上一年报送数据进行对比,增减幅在5%及以上的变动数据需提供详细说明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各责任部门应做好数据存档工作,统计数据需要永久保存,统计台账保留五年以上。

  三、时间安排

  本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责任部门务必于10月16日前上报各项数据及纸质版、电子版材料。纸质版资料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fzghc@qau.edu.cn。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进行报表统计汇总、平台导入、校验反馈、协调会商等工作,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教育部。

  未尽事宜,请联系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联系人:隋仁东:58957159、王丽:58957195。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1.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分解表

  2.《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指标解释》


附件2. 指标解释《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10月7日更新).pdf


附件1. 青岛农业大学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表填报任务分解表 - 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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